索 引 号: | 000014349/2022-1006795 | 信息分类: | 政策文件 |
发布机构: | 生成日期: | 2022-04-13 | |
文 号: | 是否有效: | ||
名 称: | 贵州省基本农田?;ぬ趵?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基本农田的特殊?;?,促进农业生产和国民经济稳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国务院《基本农田?;ぬ趵返确?、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基本农田,是指按照本省一定时期人口和社会经济发展对农产品的需求,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不得占用的耕地。
本条例所称基本农田?;で?,是指各级人民政府为对基本农田实行特殊?;ざ谰萃恋乩米芴骞婊鸵勒辗ǘǔ绦蛉范ǖ奶囟ū;で?。
第三条基本农田?;びΦ奔岢秩婀婊?、合理利用、用养结合、严格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基本农田?;すぷ髂扇牍窬煤蜕缁岱⒄辜苹?,作为本级人民政府目标管理和政府领导任期责任制的重要内容,并逐级签订基本农田?;ぴ鹑问?,由上一级人民政府监督实施。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部门和农业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基本农田的?;?、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基本农田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せ九┨锏囊逦?,并有权对侵占、破坏基本农田以及其他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进行检举、控告。
第二章 ?;で?/strong>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必须把基本农田?;ぷ魑婊囊幌钪饕谌?,明确基本农田?;さ牟季职才?、数量指标和质量要求。
县级和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确定基本农田?;で?,?;さ拿婊匦敕仙弦患锻恋乩米芴骞婊囊?。
第八条下列耕地应当划入基本农田?;で?,严格管理:
(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确定的粮、油、烟生产基地内的耕地;
(二)蔬菜生产基地;
(三)高产、稳产田土和有良好的水利与水土保持设施的耕地以及经过治理、改造和正在实施改造的中低产田土;
(四)农业科研、教学试验田土;
(五)良种繁育基地。
第九条经批准的基本农田?;で婊坏蒙米愿谋?,需要调整的,必须经原审批机关批准。
第十条基本农田?;で韵?、镇为单位划区定界,由县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部门会同本级农业行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基本农田划区定界后,由省人民政府组织本级国土资源行政部门和农业行政部门验收确认,或者授权设区的市、州人民政府和地区行政公署组织本级国土资源行政部门和农业行政部门验收确认。
第十一条划定的基本农田?;で?,由县级人民政府设立?;け曛?,予以公告;由县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部门建立档案,并抄送同级农业行政部门。
第十二条划定基本农田?;でぷ魉璧木?,由国土资源行政部门提出计划,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三章 ?;び牍芾?/strong>
第十三条在基本农田?;で诘母厣辖瓜铝行形?/p>
(一)建房、建厂、建窑、建坟、采矿、采石、挖砂、取土、开挖鱼塘和发展林果业;
(二)未经国务院批准,将基本农田用于开发区建设;
(三)排放污染物、堆放固体废弃物;
(四)其他破坏基本农田的行为。
第十四条基本农田?;で谝呀ǔ傻淖┩咭さ确桥┮到ㄉ枭枋?,应当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限期搬迁或者拆除,恢复耕种。
第十五条使用基本农田进行农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必须?;づ┨锼枋?,改善灌溉条件,防止水土流失,不断整治耕地,提高耕地质量。
第十六条基本农田?;で婪ɑê?,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或者占用。
国家能源、交通、水利、军事设施等重点建设项目,确需占用基本农田,涉及农用地转用或者征收土地的,必须经省人民政府审核,报国务院批准。
建设项目占用基本农田经依法批准后,当地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务院的批准文件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补充划入数量和质量相当的基本农田。
第十七条经批准占用基本农田的,除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缴纳税费外,还应当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由用地单位负责开垦与所占基本农田的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的,必须缴纳征收土地补偿费2倍的耕地开垦费;开垦的耕地经验收不符合要求的,必须缴纳征收土地补偿费1倍以上2倍以下的耕地开垦费。
因非农业建设需要临时使用基本农田使其遭受损毁的,按照其损毁的程度缴纳耕地复垦费,但最高不得超过征收土地补偿费的2倍。
占用基本农田的单位应当按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要求,将所占用基本农田耕作层的土壤用于新开垦耕地、劣质地或者其他耕地的土壤改良。
第十八条耕地开垦费、闲置费、复垦费,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部门收取,按照财政预算外资金管理,实行财政专户存储,用于土地开发、复垦和耕地整治。
第十九条基本农田的开发、复垦、整治,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农业行政部门共同编制用款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
第二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特殊政策,引导、鼓励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和个人增加对基本农田开发、复垦、整治的投入。
第二十一条修建铁路、公路,开办矿山、电力和其他工业企业影响基本农田环境?;さ?,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中,必须有基本农田环境?;し桨?。
基本农田环境?;ど枋?,应当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步施工、同期投入使用?;九┨锘肪潮;ど枋┙ǔ珊?,由审批用地人民政府的环境?;げ棵呕嵬?、农业等部门验收。
第二十二条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基本农田?;で氐亓Ψ值榷栋旆?、地力补偿和肥力保养制度。地力分等定级由农业行政部门会同国土资源行政部门组织实施,并建立档案;地力补偿和肥力保养由农业行政部门监督实施。
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法对使用基本农田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制止非法占用和破坏基本农田的行为。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如实提供情况和资料,不得拒绝。
土地管理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时,必须2人以上,佩戴标志,出示检查证件。
第二十四条对?;せ九┨镉邢铝星樾沃坏牡ノ缓透鋈?,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一)复垦、整治土地,开发耕地资源,扩大耕地面积有显著成绩的;
(二)?;じ?、改良土壤、提高地力、改造中低产田土、防止水土流失等成绩显著的;
(三)检举揭发或者制止乱占耕地的行为,避免和防止耕地损失效果显著的。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建设单位经批准征收基本农田1年未动工兴建的,应当按照基本农田年产值1至1倍缴纳闲置费;连续2年未使用的,经国务院批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偿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
农村集体、个人承包经营或者依法使用基本农田弃耕1年以上的,应当缴纳相当于基本农田年产值1倍的荒芜费,连续2年弃耕抛荒的,由土地所有者收回耕地承包经营权另行发包。
违反本条例逾期不缴纳基本农田耕地开垦费、闲置费、复垦费的,除按期追缴外,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1‰的滞纳金。
第二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退还或者纠正,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基本农田上新建的建筑物及其他设施,恢复耕种条件,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分别给予???,对单位主管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一)非法占用基本农田或者未经批准改变基本农田用途的;
(二)无权批准或者越权批准占用基本农田的;
(三)非法转让或者擅自将基本农田?;で谕恋赜糜诜桥┙ㄉ杈?;
(四)非法在基本农田?;で诮ǚ?、建厂、建窑、建坟、采矿、采石、挖砂、取土、开挖鱼塘和堆放废弃材料等严重毁坏耕种条件的;
(五)人为造成水土流失、土壤沙化或者石化,地力严重退化的。
第二十七条破坏或者擅自改变基本农田?;で;け曛镜?,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部门或者农业行政部门责令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处以500元至1000元的???。
第二十八条因生产、建设等造成污染基本农田的,由县级以上环境?;す芾聿棵呕嵬磷试葱姓棵旁鹆钕奁谥卫?,赔偿经济损失,处以???。
第二十九条拒绝、阻碍基本农田管理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务的,按照治安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三十条侵占、挪用基本农田耕地开垦费、闲置费、复垦费,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第三十一条基本农田管理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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